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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科強制住院病人權利
精神科強制住院病人權利
精神科強制住院病人權利
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病人權利及保護人義務之說明
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,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但其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,衛生局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由二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。鑑定結果若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,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將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。審查會則應將強制住 院可否之決定,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。
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規定,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,不得逾五日,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;強制鑑定則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。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述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,應即停止緊急安置。強制住院期間,不得逾60日。但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,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,得延長其強制住院期間,惟每次以60日為限。強制住院期間,嚴重病人病情改善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,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,並即通報衛生局。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,亦同。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,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。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,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。聲請及抗告期間,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。
電話
037-261920
地址
36054 苗栗市為公路747號
傳真
037-263920
語音掛號
037-261920#2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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